(一)貫徹執行國家、省、市教育、體育工作方針、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,并對全區貫徹執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和檢查監督。
(二)研究提出全區教育改革與發展建議,編制全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,負責指導全區教育綜合改革。
(三)管理教育專項資金,協調城市教育費附加的征收、管理和使用;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,參與擬訂籌措教育經費、教育撥款、教育基建投資的政策和管理辦法;監督全區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;承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管理工作。
(四)綜合管理全區基礎教育、職業教育、成人教育、特殊教育等工作。
(五)負責推進全區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,全面實施素質教育;負責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教育的教學改革和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;負責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。
(六)統籌社會力量辦學,負責全區民辦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,規范民辦教育辦學秩序。
(七)負責全區教師工作,執行國家關于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準,規劃實施全區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隊伍建設工作,指導教體系統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。
(八)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區屬職業中專及中小學的招生計劃;負責全區高中、職中、中專的招生工作;負責組織成人自學考試、成人高校招生考試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、高中學業水平測試和高中、職中學籍學歷管理工作。
(九)負責全區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、分析工作;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,推廣先進教育成果。
(十)負責語言文字工作,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。
(十一)負責全區學校的穩定工作和安全教育,協同有關部門處理突發事件。
(十二)負責指導中小學后勤保障的管理工作;指導教育學會等社團工作。
(十三)承辦區政府教育督導室的具體工作。
(十四)貫徹執行國家體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;擬訂全區體育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。
(十五)統籌規劃全區群眾體育發展,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劃,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,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制度建設。
(十六)統籌規劃全區競技體育發展,設置體育運動項目,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,研究和平衡全區體育競賽、競技運動項目設置與布局,舉辦全區綜合性運動會。
(十七)統籌規劃全區青少年體育發展,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,加強體育后備人才隊伍建設;指導運動員隊伍建設,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;組織參加各級運動會和單項比賽;貫徹實施學校體育工作方針、政策,增強學生體質。
(十八)組織指導體育宣傳和教育工作,培訓體育干部和專業人才,加強體育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。
(十九)組織體育科學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廣工作,負責組織、協調、監督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。
(二十)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。